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
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可以看出,不仅仅是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
【上一篇:】
赠与的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属于免税范围?
【下一篇:】
房屋租给外地人居住是不是也要交税?都要交什么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公司税率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附加税
-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含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执行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 如何知道我注册的香港公司是不是合法注册呢?
-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 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上海注册外资公司之系统集成公司的经营范围
- 上海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负责人所需要的材料
- 购买税控收款机办理步骤
- 上海公司注销费用及手续流程,公司不注销的后果?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