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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缺点有哪些?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30 点击数:0

一人有限公司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吸引投资,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由于自身难得局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之处。


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其法律地位的同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制,以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与一人有限责任的优点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滥用公司法人格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

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清偿不能的事实,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2、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3、设定高额报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投资和担保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走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税收提供庇护场所

目前税法缺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纳作特殊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应对其分别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股息,按税法的规定要按20%的税率来缴纳,就很有可能减少分红。

而在子母公司中,会利用转移财产,跨过公司则转移到国外以减少纳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税法上制定了相应措施,也在国际上签订若干了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通过这些方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逃避的纳税额是巨大的。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逃避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者因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

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使得一人股东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追究。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有时一人股东有时出现如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FS:PAGE]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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