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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虽属于内资企业,但要看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且关联购销额是否大于2亿元人民币,若你公司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元人民币,则应准备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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