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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9 点击数:0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有: 

(1)注册资本、缴付方式、是否可以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明投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章程制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组织机构设置及权利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人格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6点是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键要看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股东,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则不得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其他形式的股东则不作限制,可以再投资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另外,我们还必须要引申出来一点就是,法律只是对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得再另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即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向其他公司或组织投资成为股东或合伙人等,当然也可以再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投资人。那是否可以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必须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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