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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外汇局领取或外汇局网站下载);
2、审批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7、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8、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9、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备注: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9】汇管投字第381号);4、《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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