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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调回申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3)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偿还境内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应提供股东贷款协议;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验原件留复印件。
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调回审批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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