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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低于原值销售则免增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有无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原规定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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