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低于原值销售则免增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有无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原规定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上一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核定期间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外资公司投资方名称变更
- 201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常见问题解答
-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范本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
- 上海个人注册进出口公司
-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 上海注册科技公司费用及流程
- 上海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办理指南
- 上海进出口备案流程有哪些?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