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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①
年 月 日
——————————————————————————————————
注:①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股东签署,此处修改为“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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