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12月份公司接受税机关检查,检查结果让我们调整增加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我们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上一篇:】
单位租用我的车,报销车辆的汽油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节日礼品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闵行区第五税务所电话及地址
- 商务部及省级审批机关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的
- 董事会的形成
- 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 公司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参考
- 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方式
- 如何注册房地产经纪公司?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什么是注册资本金?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