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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方便外国企业来华从事商业活动,《公司法》以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它也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组织,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是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济实体。
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实行独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机构,也不是分支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化,既有合资、合作,也有独资;组织机构也较复杂,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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