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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有: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3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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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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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负责人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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