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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资公司申请登记以前,中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章程的要求,分别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选出或指定正副董事长,聘任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国内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一般由出资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名额分别委派来组成,到底委派谁,由各方自行决定,不必经他方同意。
但董事的名额是由出资多少决定的,并在章程当中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股权的大小决定着对企业控制权的多少,但应凑成整数,如投资占25%的合营者在7个董事中一般占两个名额。董事会最少3人,一般为单数,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双数的情况。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作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可设1—2人,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副董事长人数,但不宜太多。
由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则担任副董事长,到底由哪方担任董事长,哪方担任副董事长,一般应由各方协商后在章程中明确。
投资者委派董事,起码有两条标准要考虑:
一是此人是否忠于自己;
二是此人是否有办事能力。
中方确定董事人选时还应符合两条要求;
一是董事要能够经常过问企业情况;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在董事会中反映中方的要求,维护中方的合法权益。决不能选派挂名董事。
二是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或其他名誉职务。董事任期为4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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