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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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