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
无法辩识假发票而入账如何处理?
【下一篇:】
董事同时取得多家公司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具体程序
- 一人有限公司的缺点有哪些?
- 会计和财务工作的十个层次
-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有什么影响?
- 上海注册公司取公司名称十大注意事项
- 大型会务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差额征税?
- 商标保护的范围有多宽?
- 购买现成香港公司费用及条件
- 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
- 公司筹备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