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问:某董事同时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上一篇:】
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偏低?
【下一篇:】
资本公积的确认和计量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香港公司有哪些好处?
- 外资企业的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商家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流程及材料
- 珠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理条件
- 包装的大米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
- 如何注册建筑工程公司?
- 大学毕业生如何注册公司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