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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公司注册后审理人才中介机构的投资者资质:
中国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测评;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不、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其中中方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不得低于25%。
4)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2.5万美元;香港、澳门服务服务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无股权比例要求。
5)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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