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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未使用;
4、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 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适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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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税控收款机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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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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