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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53:47 点击数:0

1、有限公司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股东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权出资

根据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5、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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