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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也可以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未被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登记申请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呈报给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已被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由工商所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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