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体的概念。
企业投资主体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资本投入于其他企业的社会法律主体,足以投资换取回报的利益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企业设立时,投资主体同时是发起人兼股东;在企业设立后依法取得该企业股份的投资主体是股东。投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主体,也可以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投资主体的种类。
分为法人和自然人。其中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在目前政策条件下不能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但有例外,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转制成为企业的,其隶属关系仍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国家投资是投资主体划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往往是以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授权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使其他法人。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是中国公民(包括台、港、澳同胞),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如来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三)投资方式。
指投资主体的投资计划、出资能力和所占投资对象权重的综合表现。
1.全额投资。指企业全部资本为一个投资主体所有的投资方式,在企业类别划分上定为“独资企业”。
2.控股。指通过占有一定份额的股本,达到足以控制和掌握其他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目的的资本经营方式。
按归属关系划分有国有控股和私人控股;按股本结构划分有纯粹控股和混合控股;按业务范围划分有综合控股和专业控股等。
3.参股。指通过占有一定份额的股本但不实现控制目的的商业投资行为。
4.企业兼并和收购。其共同含义是通过购买或进行证券、股票交换或资产置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达到其控制目的的商业投资行为。并购的共同点在于目标一致、有偿转让、市场行为相同、控制机构相同等等;其不同点在于:(1)被兼并企业整体归入兼并企业,原法人资格丧失,而被收购企业仍保留原法律主体地位,收购人得到的是原股东出让的股份;(2)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丧失后,原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兼并企业,而被收购企业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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