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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赐教!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正当理由”与《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的关系?
2、《征管法》的第十二条就是第七条的正当理由吗?
3、“正当理由“指的是哪些?厂家降价、经销商促销是正当理由。
4、征税不执行《征管法》的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也就是不实地验车、不采集发票异常信息,合法吗?
5、每两月也就是2、4、6、8、10、12月更新最低计税价格,能告诉我们具体发布的文件吗?如果第四个月还没更新最低计税价格,应该是纳税人买单吗?既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就应该按规定办事,我想依法纳税,但是有很多迷惑,想请教税务局的专家。
对于您提出的前三个问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常明确。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为正当理由外,其它情形均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实地验车与采集发票异常信息问题,我们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为准确核定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对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辆、进口车辆、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新车型车辆、各类申请免税车辆及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八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因底盘发生更换申报纳税的车辆等特殊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同时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对于您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属于涉税保密信息,由车辆生产厂家每两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后下发全国执行。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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