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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所得税汇算要注意哪些事项?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02:10 点击数: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筹划。企业财务部门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审核或确认:

  1、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经审批。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迅速在自己的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上做了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批件。只有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和确认,企业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2、税前列支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例如,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坏账金额确认坏账损失,也可以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0,5%确认坏账损失。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企业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按坏账实际发生额确认坏账损失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坏账实际发生的确认标准并在坏账发生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又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虽然经过董事会批准确认,但没有上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列支。

  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确认。对于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引起税前会计利润的减少,应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理。

  二、认真分析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按税法的规定将企业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常见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不同。采用按实际发生的坏账确认坏账损失的企业,只要坏账损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纳税调整时本项目不做调整。凡是采用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全部余额(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全部应收款项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余额,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倒可往来款项,也不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

  2、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减少当年企业会计利润;《办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处置资产的亏损在报批主管税务机关后方能确认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企业同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政策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办法》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4、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及采用加速折旧法,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5、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费用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进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

  6、对企业投资性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在该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其他的借款包括购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借[FS:PAGE]款费用都不允许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专项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投资成本,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7、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税法规定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非销售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及奖励、对外捐赠、对外赞助等方面的,可以直接以产品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

  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退还。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归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归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是:(1)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列;(2)把《退税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3)由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审批;(4)批件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后的《退税申请表》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交给国库审查办理退库。企业在办理退还所得税时应注意:(1)预缴所得税的退还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企业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应退税款扣除企业欠缴的税款后退还余额。
四、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国税发[2005]200号 第十一条
五、纳税申报期、汇缴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国税发[2005]200号 第六条)
六、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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