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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自然灾害产生损失,存货所含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您的具体情况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范围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区分需要审批和自行计算扣除两种情况,不知道您的财产损失属于哪种情况,请参阅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审批申请或自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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