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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3:29:13 点击数: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另外,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是否缴税?

案例:金融风暴下,田雨所在的单位破产了。公司宣布破产前,公司与田雨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同意给他发放一次性补偿金为30万元。另外,由于田雨属于公司高管,单位为他个人购买的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也都归他个人所有。但是,当公司提出从田雨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个税时,遭到田雨反对。理由是:国家有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另外,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也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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