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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近日纳税检查查补了我们企业2010年度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滞纳金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滞纳金计算时间应从年度终了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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