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经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一篇:】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下一篇:】
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 如何注册上海化工公司
- 如何设立分公司
- 上海注册贸易型外资公司可参考的经营范围
- 上海金山区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
- 外资企业设立逾期不出资的如何处罚?
-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含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执行
- 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具体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