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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2:55:20 点击数:0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其一,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已经合法成立,并已经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外因公司的分文机构是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就是说,外国公司要想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就必须取得所在国的公司法人资格,未取得法人资格者,无权到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其二,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代理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是分支机构法律行为的执行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在合法权限内代表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外国公司承担。

其三,外国公司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资金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分支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险它一方面反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能力,一方面也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基础。

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的资金,必须出具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等.并经法定登记程序,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定。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规定最低限额的,外国公司必须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已批准的应予以撤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者企业的标志。同其他公司或者中国公司的分公司一样,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有自己的名称,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活动,与其它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

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对保障与其交往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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