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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开业集团标准章程示范文本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13: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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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集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是以           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                      集团

法定地址: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                公司

    住所: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                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                                      

(三)其他成员单位:                          (注:其他成员单位非必备事项;如果没有,此款不写入章程)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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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规则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理事会决议须经包括集团母公司理事在内的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三)集团单位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正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理事会决议以集团母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并执行。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经理事会决议通过,集团母公司可以要求集团成员退出集团;被要求退出的集团成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属于参股公司或子公司的,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注销。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以集团母公司名义对外发布。

 

 

 

 

企业集团成员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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