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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发变更通知书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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