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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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