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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同时,《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中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这对促进开放时间还不长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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