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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公司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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