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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3:29:17 点击数:0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我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

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公司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相关的批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3、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4、历月申报成功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5、历月税单、完税凭证

6、会计年度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必备附注等有关财务资料

7、银行历月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8、期末存货盘点表

9、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11、其他应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在提交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目前上海的历年“汇算清缴”期间是在每年的3月下旬旬开始至5月上旬结束。考虑到各个区县的差异,其中略有变动。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的税征收方式(查账或核定)和实际账务资料,据实编制“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加报表资料。并连同其他相关资料递交主管税务部门。(清缴结果的应补税金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上海天行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费如下:

1、查账:800元/年/次,服务开始前一次性支付。

2、核定:500元/年/次,服务开始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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