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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劳务,可免逐笔开具发票,但必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
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和经济活动的内容相一致。严禁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与经营项目不符的发票、转借发票、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收付款
发票开具的内容要齐全,要按顺号逐栏全份复写或打印,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严禁拆本使用发票。填错作废的发票,要注明“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填写栏目不全、开票人未签名、收款单位未盖章的单位,财务不得报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一些临时性的业务,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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