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请问:
1.如果受票方已将该发票做账务处理,从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来说,开票方是没有理由收回原发票的。因为此份发票才反映最初的经济实质,而后补的发票是不能人为地再补回原来的凭证之中。
2.细则规定所称需开红字发票前必须收回的发票并注明“作废”,那么如果原发票收回并作废,又何必再开红字发票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一篇:】
企业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下一篇:】
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技巧和要注意的问题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超市内的食品经营户如果既有加工又有餐饮的,是不是需要三个许可
- 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分析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流程与条件
- 合伙企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上海外资企业撤资与转让
- 外资公司董事产生方式
- 如果在香港开设银行帐户
- 如何注册上海投资管理公司
- 怎样办理香港公司更改名称?如何变更香港公司名称
- 外资企业实物出资的验证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