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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02:10 点击数:0

办理条件:

在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 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 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份;

4、《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

7、上年度损益(或利润)表(新办企业除外);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9、《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10、企业申请报告;

11、公司章程;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2、不予许可。发《不予认定通知书》。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主[FS:PAGE]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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