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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二、办事部门:市、区工商局,市、区外资委。
三、办事条件:
1、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相符。
四、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办事程序:
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六、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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