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14、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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