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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内资有限合伙企业,其LP和GP为境内个人或公司,外方(两家香港公司)希望通过受让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合伙人。希望了解:
1.通过转让财产份额方式,将内资有限合伙变更为外资有限合伙是否可行?
2.外方是两家香港公司,希望一家担任LP,一家担任GP,请问GP由外方担任是否可行。
答:1、可以。2、GP应为境内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上海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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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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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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