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外资公司 >
外方投资者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上一篇:】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谁作为其在境内的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下一篇:】
商务部及省级审批机关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的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网站导航
- 外资企业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 上海注册公司需要多少费用
- 商标保护的范围有多宽?
-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外服务窗口电话及地址
- 上海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流程
- 上海公司基本帐户开户所需材料与费用
- 在自贸区创业是否有优惠政策?
- 注册上海实业公司的公司名称与注册资金规定
- 上海公司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