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外资公司 >
外方投资者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上一篇:】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谁作为其在境内的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下一篇:】
商务部及省级审批机关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的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公司税率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附加税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流程与条件
- 外资房地产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要在商务部备案吗?
-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分析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多少百分比可以扣除,还是15%吗?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期限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与要求
- 注册完香港公司后开设企业香港本地帐户与离岸帐户有什么不同?
- 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的权力?
- 注册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必看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