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4.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财政部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理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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