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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53:40 点击数:0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一、区分“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
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在我国缴税;如果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二、扣除费用4800元(3200+1600=4800)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核算。

附:关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名词解释如下: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依法纳税。无住所居民的纳税义务还有特殊规定,无住所居民纳税人通常为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境外所得,可只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其中由境外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可申请免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在华居住超过五年的外籍个人,其境外所得的征税,视其有关纳税年度在华居住的状况而有所不同,其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华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都应纳税;凡在华居住不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凡在华居住不满90天的纳税年度,其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仅就由其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足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属于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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