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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指南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3:29:17 点击数:0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3份

2、包含丢失发票的开票明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

3、丢失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

4、丢失发票的情况说明(由丢失发票方出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销售方在开具丢失专用发票的次月起,且在抄报税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包含丢失发票的开票明细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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