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投资方从银行借的贷款,由被投资方使用,所产生的利息由被投资方支付。请问投资方是否需交这些利息的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上述业务简称“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按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投资方从银行借的贷款再借给被投资方使用如果符合“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则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呢?
【下一篇:】
无船承运业务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在上海设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
- 什么情况下发票需要缴销或交回给税务机关?
- 合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经理为法
- 视觉艺术设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上海注册公司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保温材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技巧和要注意的问题
- 纺织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上海闵行区第二税务所电话及地址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