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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从银行借的贷款,由被投资方使用,所产生的利息由被投资方支付。请问投资方是否需交这些利息的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上述业务简称“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按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投资方从银行借的贷款再借给被投资方使用如果符合“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则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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