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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自然人的股东(非上海市)分红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在上海市已注销,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申报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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