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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企业成立时收到的投资与经营期间收到的投资,在性质与对企业的重要性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会计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投资者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非现金资产价值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大多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因而基本不会出现资本溢价。
当企业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1)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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