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篇:】
个体户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能否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下一篇:】
企业建账的一般性问题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增设印刷经营项目所需材料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合资有限公司变一人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参考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手续
- 上海外资拍卖公司注册条件与材料
- 购买现成香港公司的注意事项?
-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 如何注册上海公司|成功注册上海公司的注意事项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