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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征〔2006〕15号)(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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