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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承 诺 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年)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注: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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