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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政策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02:10 点击数:0

上海注册公司的一般纳税人,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政策如下:

 

1、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 6 个月。

2、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 25 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 预缴增值税。

4、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 , 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 50% 以上的。

5、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 300 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批核准,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7、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 ,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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