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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13:53 点击数:0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投资者名称、公司类型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注1内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企业住所(跨审批机关管辖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公司类型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先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企业名称、住所(原审批机关管辖的)、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调整其经营范围、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先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到外资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注: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注3;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参考式样2;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或修改后的章程注4;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注3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若名称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的,需提交《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3及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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